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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两证被根据房屋征收决定注销登记,业主有权复议、诉讼

文:曾浩垲、黄艳

原告:桂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

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v 补偿决定尚在一审,房产证/土地证遭批量注销

2017年6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硚口区某旧城改建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旧改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桂先生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的一处住房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桂先生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硚口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针对桂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桂先生不服补偿决定,于2019年9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年1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庭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实质争议调解。由于调解与随后而来的疫情之故,开庭后挺长一段时间,法院并未及时作出判决。

就在调解或判决悬而未决的时候,桂先生的妻子听邻居说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始批量注销剩余几十户未签约居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了,赶紧登陆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查询自家房屋房屋登记信息。果不其然地发现,2020年7月6日,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宣告注销桂先生对解放大道房屋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v 出师未捷的复议之旅

2020年7月下旬,桂先生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其两证的行为违法。然而,桂先生很快就收到了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桂先生的房屋已被硚口区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征收,申请人原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已因房屋征收而消灭,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是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桂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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